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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遵义市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遵义市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Microfinance and 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 Associations of Zun Yi。英文缩写:GMZY

        第二条  本会是由遵义市辖内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是经遵义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并在遵义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和信息交流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功能,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金融办、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遵义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暂不单独建立党组织,协会领导班子成员无论是否党员都要组织和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教育引导党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坚定政治原则、坚定政治道路,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协会领导班子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各级党委政府交给协会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会每年计划1—2次党的组织活动,并将活动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协助市金融办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诚信制度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的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或受委托组织融资担保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市金融办,并做好市金融办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和融资担保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市金融办等政府机构组织的有关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市金融办反映妨碍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有利于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市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声誉。

    四、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市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与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三)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贷款和担保知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十一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凡经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十二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三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2.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理事会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市金融办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独立监事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业、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认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六)组织、领导本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内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报会长决定;

    (六)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独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独立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独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监事长。

    独立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后10日内报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市金融办和市民政局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金融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金融办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五十一  本章程经2013年09月17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二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十三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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