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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遵义市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2013年12月23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2〕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行业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自律,构建审慎适度、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制科学、激励机制合理、内部控制严密、具有较强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到2015年,逐步构建出资多元、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三)各地人民政府要在资本、人才、融资资源等方面给予融资性担保行业支持,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到2015年,争取设立至少1家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市(州)要争取设立至少1家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县(市、区、特区)要争取设立至少1家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设立专门为现代农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

    (四)各地人民政府要引导各类经济实体、社会资金以及外资在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及乡镇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挥专业、服务、机制等优势,着力在特定行业、特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担保经营,拓宽融资性担保行业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服务领域,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

    (五)加快成立省信用再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提升融资性担保能力,分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

    (六)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收购、重组等市场化方式,持续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整合担保资源,着力培育一批实收资本金超过5亿元、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省内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异地开展业务。

    三、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和模式

    (七)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创新,细分客户群体和市场需求,找准市场定位,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推出适应行业特性、符合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特色的创新性担保产品和融资模式。

    (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反担保方式,加快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林权抵押、仓单质押等传统反担保措施支持的担保业务的推广工作,积极研究和探索期权换担保、分红换担保、产业链担保、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出口退税账户等新型反担保措施支持的担保业务及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业务。

    (九)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我省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的担保,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进一步拓展担保业务范围。

    (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通过分保、联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担保风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及“三农”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提高行业承保能力,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四、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

    (十一)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安全的合作模式,建立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关系。推动双方根据各自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

    (十二)建立政银担协商机制,定期互通相关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科学合理确定合作范围和合作方式,及时总结教训,推广银担合作的成功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风险预判和防控能力。

    (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其承保项目的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免收保证金。

    (十四)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程度、申贷企业和承保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建立不同的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三方共赢。

    (十五)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和不定期交流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十六)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研判能力,认真研究国家和当地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加大对我省关键领域、重点产业、“三农”、民生及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七)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经营原则,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逐步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规范经营,坚决杜绝抽逃资本金、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形成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风险管理以及风险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财务报表和客户保证金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十九)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引进精通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技术等专业人才,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强化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大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二十)抓紧组建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及行业自律、人员培训、服务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关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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