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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签名抵押房产无效案例

    2016年4月8日

    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先生”签署《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委托案外人齐某代为签订自己名下的某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而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王先生”签名字迹不是王先生本人所写,典当公司认可《委托书》上“王先生”签字与《授权委托书》上“王先生”签字为同一人所写。

    事实上,案外人齐某以王先生的名义,与典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典当公司借款(当金)90万元,月利率0.6%、综合费2.7%,期限为一个月,抵押物为王先生所有的上述房屋。当期届满5日后,若王先生不续当,即被视为绝当,典当公司有权按约处分抵押物。合同还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合同上王先生未签名。当月20日,王先生所有的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典当公司。

    后来,王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是在法院执行法官处得知,齐某等人以自己名义向典当公司借款9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并以王先生某处房屋抵押担保,该合同经公证并有强制执行效力。但经核对才发现委托书、合同上“王先生”签字非本人所为,双方并无任何经济往来。遂请求确认之前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不成立,判令典当公司协助办理撤销王先生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法庭上,典当公司辩称公司是依据公证授权委托书,才与王先生签订借款合同,不存在撤销房屋抵押权的事实。而审理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授权委托书》上“王先生”的签名字迹不是王先生所写。对此鉴定结论,王先生和典当公司均无异议。所以,法院认为,王先生并未签署《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委托案外人齐某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等。典当公司依据该《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与案外人齐某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未成立,予以撤销。

    律师提醒,伪造他人签名并抵押其名下房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在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刑事成分,可将民事驳回,转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然后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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