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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鼓励民资进入 强化“三农”服务

    来源:金融时报  2014年12月18日

        银监会出台《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周萃报道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三农”发展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银监会日前出台《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持续提升服务“三农”的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能力和水平,在经营管理上“改制不改向、更名不改姓”,不脱农、多惠农。 
      《监管指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在内的保障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三农”发展的系列制度安排,并加强相应能力建设。 
      《监管指引》强调,农村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适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以更好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 
        同时,为确保股东、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积极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开展“三农”金融业务,规定股东、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必须作出支持“三农”的书面承诺。在此基础上,为建立与“三农”金融服务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大中城市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并相应调整和优化组织架构。 
      《监管指引》还特别强调,为建立“三农”金融服务的人才队伍,鼓励农村商业银行选聘具有“三农”业务经验或行业背景的董事和监事,支持优先聘用大学生村官和户籍地在辖内乡镇的大学毕业生。 
      为调动开展“三农”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管指引》还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化绩效考核,鼓励给予“三农”金融业务最高的绩效权重、最优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最好的员工等级制度和薪酬制度。 
      《监管指引》指出,为保证“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政策落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将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与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标杆行评选、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为推动“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取得实效,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及其分支(派出)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商业银行机构数量逐步增多,资本实力不断壮大,支农信贷投放能力显著增强,有力支持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659家,实收资本3400.3亿元,资产规模10.4万亿元,各项贷款5.4万亿元。其中,县域农村商业银行373家,实收资本1335.5亿元,资产规模3.7万亿元,贷款余额2.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1.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82.9%。农村商业银行已逐步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周萃报道 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意见》对进一步培育好村镇银行提出要求,一是加大村镇银行推进力度,重点布局中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区,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二是在保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前提下,加大民间资本引进力度,通过提高准入透明度、降低主发起行持股比例、引进新的民间资本等方式,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和并购重组等方式,规模化、集约化收购其他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意见》督促村镇银行坚持“立足县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市场定位,积极向下延伸分支机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积极引进本地股东,优先招聘本地人才,创新商业模式和本土化产品服务,不断提升本土化金融服务能力。 
      《意见》要求主发起行规范履职管理,维护村镇银行独立法人地位的职责,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特别是大股东职责,建立健全并表管理体系,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建立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专业化服务机制,确保村镇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村镇银行监管框架,强化有限持牌经营,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多维度、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发展战略监管,实施并表监管,搭建监管联动平台,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村镇银行培育发展政策,在坚持主发起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约发起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加大引进民间资本力度,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持续提升普惠金融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记者周萃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要求,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能力与水平,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向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 
      《通知》对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参与改革的政策,要求以股份制改革为导向,积极吸收民间资本,扎实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二是支持已经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参与度,着力提高股权结构中的民间资本占比、法人股东占比和优质股东占比;三是放宽优质民营企业对农村信用社问题机构实施并购重组的政策。将并购重组的机构范围从监管评级五B级(含)以下农村信用社调整放宽至五级(含)以下农村信用社,将并购方合计持股比例从10%调整放宽至20%,情况特殊的,可阶段性超过20%。 
      结合农村信用社体制特点,《通知》特别强调,要优先吸收认同服务“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参与改革,重点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及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优质民营企业。 
      同时,为确保民营股东有效履职和发挥作用,《通知》提出,相关机构要为民营股东履职提供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运行保障,加强对民营股东董事和监事的专业培训。 
      为避免产权改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通知》强调,产权改革和股份流转要充分尊重原有股东意愿,严格股东准入审核,强化股东行为监管,引导股东树立稳健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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