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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金融办  2014年11月10日
    【全文】 【法宝引证码】CLI.12.730136

    广州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广州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金融〔2013〕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家小额贷款公司:

      为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其加快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安全与稳定,根据《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的有关精神,以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见附件1)及《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2),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办反映。

      附件:1.《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

      2.《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附件1
    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再贷款业务,加强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指导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及其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再贷款公司名称为“广州××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并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市、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以及协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监局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申请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且适当的经营场所;

      (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三)单一最大股东为合法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盈利的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高于50%;其他股东为具备出资实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高于20%;

      (四)主要负责人无不良记录且具有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

      (五)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小额再贷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章程、经营管理、风险处置制度和股东、高管人员权利义务等进行指导。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后,应当征求市金融管理部门的意见。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期回复专业意见。

      第八条 小额再贷款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一)对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放款;

      (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头寸调剂;

      (三)购买及转让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

      (四)处置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

      (五)收取并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准备金”;

      (六)开展与广州市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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