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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贵州日报  2014年11月3日

    摘要: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记者 田洋)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规定,在省内注册登记(含外省在黔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已开展业务,财务体系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信用担保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并经担保机构批准机关出具确认函认定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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