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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0年9月30日
    央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满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的客观需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什么此时要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亮点?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满足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

      《检查规定》修订说明中指出,此次修订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特别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新要求,都需要在《检查规定》中予以体现。

      其次,满足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执法检查是人民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而原《检查规定》实施了10年,整体制度设计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科技化、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执法检查手段和取证方式无论是覆盖面还是执法效率,都已经难以满足监管工作的需求,需要对《检查规定》进行修订。

      最后,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有效性。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执法检查要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等要求,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检查随意”等突出问题。对此,从2019年开始,人民银行以“风险为本”为基本导向,贯彻“分级负责”和“法人监管”的原则,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检查、规范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执法检查的法制审核,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检查的规范化水平,提升了执法效能。这些成功做法,也需要在《检查规定》中予以体现。

      明确五方面修订内容

      具体来看,《检查规定》共7章63条,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检查方式、非现场检查的主要方式、现场检查的组织和程序、证据、检查结果处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明确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和运用。规定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被检查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提供监管所需的信息,并可以通过线上检查、函询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被检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认,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运用并列,明确可以在非现场检查结束后直接采取责令整改、约谈、移送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是规范证据收集,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相关要求,明确要求检查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合理使用音视频记录和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收集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同时,对事实认定书、复制件、询问笔录的制作做出了具体规范,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为“大数据”监管预留接口。

      三是落实对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要求,明确要求检查立项、执法检查报告和责令整改通知书拟订等环节,由法律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切实防范执法环节中的法律风险。

      四是构建以整改为核心的检查结果处理流程。《检查规定》在执法检查结果运用上以整改为核心,围绕督促被检查人落实各项金融监管要求进行制度设计,进一步突出责令整改的要求、措施和整改时限;明确被检查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人民银行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以督促被检查人切实加大整改力度,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五是加强线索移送,完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的衔接。《检查规定》完善了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程序的衔接,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明确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党员、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相关线索。

      有哪些亮点?

      为满足信息化监管、“大数据”监管的实际需求。《检查规定》改变原有规定中仅规定现场检查方式的局限性,将非现场检查作为一种与现场检查并列的重要检查方式,明确非现场检查获取的电子证据、相关资料等的法律效力,理顺两种检查方式并存、结合使用的制度框架,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在信息化环境下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效率。

      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整改的督促力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构建以整改为核心的检查结果使用制度,切实解决一些机构“重迎检、轻整改”、“查过事了”、“屡查屡犯”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对有效整改的督促力度,促使被检查人将金融监管规则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为保护被检查人权益,减轻被检查人负担。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执法检查公示、全过程记录等要求,完善权利义务告知、执法检查结果告知、听取被检查人异议等制度要求,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优化执法检查的流程和证据收集要求,减轻被检查人“迎检”负担。

    责任编辑:杨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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