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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谁有利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0年8月4日

      24%和36%是民间借贷的两档利率,而这一上限有望下调。

      这一消息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的初衷很好,能够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为合法合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司法保障。可以预见,未来金融机构之间对优质客群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

      上限多少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在2015年之前,司法审判中一直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界定是否是高利贷的标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上限作出更加细化的提法,从原来的不超过四倍变成“两线三区”,即24%和36%两档利率。

      据法学专家介绍,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借贷利率是一种自然现象。“两线三区”利率虽然看起来不低,但未必不合理。

      “一是风险兜底型的民间借贷,风险越高利率越高,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二是此类借贷一般缺乏有效的抵押、质押保障,无担保利率自然比有担保的利率更高;三是24%、36%是年化利率,不少民间借贷周期很短。”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缪因知说。

      针对《意见》所提出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专家认为,《意见》的目的就是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

      影响谁

      “正规金融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但民间借贷有大量短期的、小额的贷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认为,对于融资成本的感受和计算方式,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借贷是不一样的,相关利率问题的解决还欠缺一个综合方案。

      有业内人士提出,在互联网消费贷款中,银行、小贷公司作为出资方出现,而注册、还款、客服都在金融科技公司(或称助贷机构)的APP上完成。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对这类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影响?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告诉记者,根据以往的办案实践,将金融科技平台的信息中介服务费划入利率范围内是比较常见的,而“银行利率+中介费率”这一综合费率在实践中又常常被误解为“民间借贷利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仍有部分人一看到互联网上与借贷相关的网站或APP,第一反应就是民间借贷,认为签署的合同就是民间借贷合同,其利率相应的也就应该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之内。”肖飒说,金融机构放贷,一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借贷的利率规范处理,另一部分按照中介费处理,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中介费都没有设置上限。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理论司法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因此,建议尚存消费贷类的金融科技平台,时刻关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变化,做好预案,防止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到12%至15%之后,平台不能持续经营。

      一些金融科技公司人士认为,《意见》的初衷是为了打击职业放贷人,鼓励有融资需求者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长远来看,这对银行、小贷机构、助贷机构等来说是利好消息,金融科技公司作为技术方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搭建桥梁,其本身并不放贷,不应该算在民间借贷的范畴内。

      如何规范

      针对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能带来的影响,缪因知提出,如果一个借入方的还款信用不足以支撑24%以下的利率,那现行24%的规则就会产生挤出效应,一种结果是借入方求贷无门,另一种结果是超限的利息支付义务转入地下,而借入方必须支付更多风险溢价。

      多位专家提出分类处理的观点。刘燕认为,分类处理就是分经营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分短期借贷和长期借贷,根据放贷目的、期限、金额等不同,设置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利率司法保护区间。

      肖飒建议,甄别综合费率中有真实劳动付出的收费项目,不搞“一刀切”,公平对待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留一定的生存空间。

      一些金融科技人士表示,应关注市场与需求的多样性,根据用户场景、相关主体、金额期限、担保情况、地域习惯等来制定利率保护范围。

    责任编辑: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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