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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国企改革要抓住重点精准发力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见习记者 许婷  2017年8月18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重要窗口期,预计更多央企混改试点、公司制改革措施将呼之欲出。近期,国家发改委表示,下半年要集中力量实施国企等重点领域的改革。

      2015年9月份,新时期指导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此后还出台多个相关配套文件,形成“1+N”文件体系,成为国企改革的设计图、施工图。

      事实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国企改革取得的成绩硕果累累。央企公司制改制面达到92%、混合所有制占比超过50%、2013年至2016年实现利润6.4万亿元、进入《财富》世界500强的中国国有企业有83家、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国企改革增活力、强动力、释红利的效应逐步显现。

      当然,不可否认,国企改革虽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仍处于攻坚阶段,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下一步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公司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处置“僵尸企业”等方面重点改革任务精准发力。

      走好公司制改革“最后一公里”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关键举措之一。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司制改革加速,央企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达到92%,今年年内集团层面将全部完成公司制改革。省属一级企业改制面达到95.8%,19个省(区、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全面完成公司制改革。经过公司制改制,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7月份,又出台《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这意味着,今年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进入收尾阶段。

      但是,在改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国有资产交易价格确定、企业创新研发失败等方面,这些都可能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一些企业虽然在形式上改制,建立了董事会,但是董事会制度并未真正落实,比如有些企业董事会不太独立,决策效率比较低,缺乏对经营者的监督。此外,很多尚未改制的企业历史遗留许多土地、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纠纷或问题。

      因此,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此外,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

      引入多种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共赢

      201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杠杆率高很大程度在于存在预算软约束,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国企混改,可以引入合格非国有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管理体系,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绩效,进而降低企业杠杆率。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国有企业都适合搞混合所有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总之,实践上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要举措,但不是唯一的,在推进过程中一定要沿着中央指明的正确方向做好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

      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稳步推进,中央企业层面已开展两批试点,第三批正在遴选中。据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介绍,中央企业二级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占比超过50%,超过2/3的中央企业引进了各类社会资本,重点行业领域两批19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中央企业10家子公司员工持股试点全面实施。

      在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竞争性企业在改革中进一步调整股权比例,促进企业形成了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通过探索实施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和身份转换、员工持股等,推动企业形成了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下一步,在积极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规范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各方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可以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牵住处置“僵尸企业”牛鼻子

      近期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僵尸企业”因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社会资源的流转和增值被中断,而“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僵尸企业”具体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因此,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除了进行公司制、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外,处置好“僵尸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主要是采取兼并重组改造一批、加强管理提升一批以及清理淘汰退出一批三种方式。对于“僵尸企业”可能还有一定的资源,如果盘活可能还有效益,特别是对那些产能过剩的、重复建设严重的企业,可以进行兼并重组改造来进行盘活。而对于有的企业可能是由于人员过多、负债过多、管理不到位,出现了一些失误,这种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升一批,让它能够走出困境。此外,对那些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采取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的方式退出市场。

      对此,国家层面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积极开展处置和治理工作。据统计,通过企业依法破产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能力持续提升,自去年以来,全国新设立破产审判庭90家,破产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仅今年上半年就达近3000件和2000件。2016年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涉及资产4119.9亿元。

      另外,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问题,应当把职工安置放在一个优先位置来考虑,采取多种方式,确保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据了解,为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破产审判三大工作机制,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其中之一就是提出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注重协调好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关系,依法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但要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对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不能给它上“呼吸机”,让它占用“重症监护室”。要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绝不能滥用权力,严防为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责任编辑: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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